云南豪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豪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8民初1917号
原告:***,曾用名:刘红,男,汉族,1990年12月9日生,贵州省威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豪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御景花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993450981。
法定代表人:范茂席,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豪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豪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高丽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