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5民初239号
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秋苑一期28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23080607H。
法定代表人:段红仙,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明,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晶晶,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得胜镇迎宾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7331。
法定代表人:范永良。
被告:双江中科特色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勐勐镇新村社区北回归大道南侧(双江自治县国有资本经营有限公司综合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5MA6NKNMK4H。
法定代表人:范开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云,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务工,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中科特色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中科特色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97元,减半收取计8798.5元,由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雯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