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7433号
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秋苑一期28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毕春兰,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女,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福临镇。
法定代表人:王畅。
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3元减半收取1296.5元,由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起瑞遥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施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