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02民初2588号
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23080607H。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秋苑一期28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毕春兰,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系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569H。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西段建宁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马利波,任董事长。
被告:龙陵县欣龙工业园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329153897Y。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新乡黄草坝社区。
法定代表人:钟天阳,任董事长。
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龙陵县欣龙工业园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66元,减半收取计3683元,由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换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