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民初819号
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23080607H。
法定代表人:毕春兰,系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林泽明,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跃年,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盛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061550233G。
法定代表人:窦敏周,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朱曼琳,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盛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1元(已减半),由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智雄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