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民终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秋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23080607H。
法定代表人:毕春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井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洪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兰北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662649888W。
法定代表人:李祥坤,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袁井上、景洪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袁井上付清工程款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88元,减半收取2794元,由上诉人云南华航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引
审判员 李鸿伟
审判员 范志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