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吉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3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陈伟),男,重庆市云阳县人,现住泸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现住云南省。
原审被告:云南吉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吉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泸水市人民法院(2021)云3301民初1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原审提交的《代付承诺书》未经质证,原审法院依据该证据认定本案管辖法院,程序违法;2.《代付承诺书》约定的管辖法院不适用于被上诉人***。管辖权确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或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吉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和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提交的《代付承诺书载明:“若乙方未按时支付,则甲方有权就该款向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此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树军
审判员  杨继娟
审判员  覃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魏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