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吉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等与***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3民初306号
原告:***,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松,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雁茹,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陈刚,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第三人:云南吉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云路天骄北麓28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云,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4689384X。
第三人: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古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友,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92894865A。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陈刚、云南吉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10元,免征。
审 判 长 郑 波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童云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