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吉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等与**省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3民初305号
原告:***,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省,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松,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雁茹,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陈刚,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第三人:云南吉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云路天骄北麓28栋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4689384X。
法定代表人:陈世云。
第三人: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古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92894865A。
法定代表人:苏建友。
第三人: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川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凯通路泰隆商厦11楼1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555112663X。
负责人:苏建友。
原告***、***与被告**省、第三人陈刚、云南吉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川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交的撤回起诉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66元免征。
审判员  王树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