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云南佳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华中金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4民初1248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花,云南小葵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双柏县城工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741451458G。
法定代表人:杨坤霖。
被告:南华中金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329166006F。
法定代表人:杨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华中金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结算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诉讼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华中金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4.00元,撤诉减半收取528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马丽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戴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