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4民初1248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花,云南小葵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双柏县城工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741451458G。
法定代表人:杨坤霖。
被告:南华中金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329166006F。
法定代表人:杨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华中金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结算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诉讼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华中金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4.00元,撤诉减半收取528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马丽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戴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