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22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佳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柏县城工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741451458G。
法定代表人:杨坤霖,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东和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柏县大庄镇杞木塘村委会,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532322052261L。
法定代理人:董学勇,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云南佳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东和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以(2020)云2322执504号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云南东和煤业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发现被执行人云南东和煤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决定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2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德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