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4民初1321号
原告:**,女,1977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741451458G。
法定代表人:**霖,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双柏县。
第三人:南华中金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32916600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诉被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华中金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立案受理后,因受疫情影响,经法院协商批准为由,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 昱
审 判 员 袁 鸿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