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建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民初1193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云南建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团结路池兴巷48号。
法定代表人:龚大才。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豪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21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张 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飞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