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驰等与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1民初913号
原告: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
法定代表人:范世文,总经理。
原告:陈驰,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原告:陈彦冰,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组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三原告共同委诉讼代理人:罗桂勇,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景兴苑小区20幢1单元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柴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云锁,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陈仕云,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俊,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南云菜集团雄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雄关乡雄关社区江**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汪家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跃平,云南云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云南云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驰、陈彦冰与被告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云锁、陈仕云、第三人云南云菜集团雄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因该案的审理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号为(2020)云04民终1307号的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关,本案中止审理。2020年12月11日本案恢复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又向法庭提出庭外和解申请。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调解协议,2021年4月26日,原告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驰、陈彦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驰、陈彦冰的撤诉行为,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驰、陈彦冰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56元,由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驰、陈彦冰负担。
审判员 罗 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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