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1民初913号
原告: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
法定代表人:范世文,总经理。
原告:陈驰,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原告:陈彦冰,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组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三原告共同委诉讼代理人:罗桂勇,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景兴苑小区20幢1单元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柴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云锁,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陈仕云,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俊,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南云菜集团雄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雄关乡雄关社区江**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汪家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跃平,云南云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云南云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驰、陈彦冰与被告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云锁、陈仕云、第三人云南云菜集团雄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因该案的审理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号为(2020)云04民终1307号的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关,本案中止审理。2020年12月11日本案恢复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又向法庭提出庭外和解申请。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调解协议,2021年4月26日,原告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驰、陈彦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驰、陈彦冰的撤诉行为,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驰、陈彦冰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56元,由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驰、陈彦冰负担。
审判员 罗 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