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驰、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民终1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驰,男,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玉溪市江川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
法定代表人:范世文,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彦冰,男,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玉溪市江川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勇,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云锁,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仕云,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俊,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云南云菜集团雄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江川区雄关乡雄关社区江**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汪家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跃平,云南云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娟,云南云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景兴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柴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紫艳,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陈驰、云南江川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彦冰因与被上诉人汤云锁、陈仕云及原审第三人云南云菜集团雄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20)云0421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20)云0421民初8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龚 辉
审判员 荆 燕
审判员 吴晓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龚旭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