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6民初32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和,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
被告: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小区20幢1**3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2247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