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7民初1103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法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法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小区20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2247X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新平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427015189483D。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系农业农村局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20日生,傣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系戛洒镇戛洒社区推荐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俄,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诉被告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第三人**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俄、***、***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8元,减半交纳2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