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7民初1103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法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法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小区20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2247X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新平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427015189483D。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系农业农村局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20日生,傣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系戛洒镇戛洒社区推荐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俄,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诉被告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第三人**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俄、***、***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8元,减半交纳2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