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7民初1164号
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戛洒大道5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员工),男,199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杯湖社区1组23幢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公司新平分公司与被告云南乾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公司新平分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公司新平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公司新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交纳1753元,由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公司新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