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4民初6369号
原告:胡蓉,女,汉族,1975年0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男,汉族,1994年5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云南新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平街88号世纪广场C2幢16楼E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73168827。
法定代表人:郑新盼。
本院在审理胡蓉与云南新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蓉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胡蓉负担。
审判员 谢华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