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03民初7423号
原告云南新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郑新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瑾、杜远鑫,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斯巴鲁汽车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金泉汽车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周振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云南华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金泉汽车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振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云南新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斯巴鲁汽车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华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立案。原告云南新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新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新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斯巴鲁汽车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华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54元退还原告云南新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孙 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柯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