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展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云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执保335号
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代兵,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云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联盟路交叉口卓越俊园11幢13-14层1318室。
法定代表人:藏萍,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12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付恩连,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职务不详。
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64197.94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在564197.94元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64197.94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