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展晟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财保71号
申请人:云南**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联盟路交叉口卓越俊园11幢13-14层1318室。
法定代表人:臧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明,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恒业游泳馆2号楼6楼623室。
法定代表人:付恩连。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0,227.2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0,227.2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