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治淼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官法执字第16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云南治淼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大商汇商贸中心**幢***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治淼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1日作出的(2014)官民三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治淼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74027元及利息,执行费10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治淼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弟(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167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