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渝0107民催字第7号
申请人中益瑞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广场5栋8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益瑞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重庆益瑞德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2月4日更名为“中益瑞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壹拾壹月贰拾伍日,汇票号码1050004220037589,收款人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不详,出票金额5000元,付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九龙坡西郊支行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益瑞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