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236执保419号
申请人: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666号附1号14号楼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78812404J。
法定代表人:杨水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群,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该公司职工,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敖德明,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渝0236执保393号执行裁定书,将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处XXX账户内的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现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愿意用房屋财产置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处XXX账户冻结的1200000元,同时愿意对已冻结的存款85069.72元提存到法院账户,请求本院解除对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审查认为,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职权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杨水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XXX(产权证:渝(2019)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间交杨水平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杨水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XXX(产权证:渝(2017)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间交杨水平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杨水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XXX(产权证:渝(2019)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间交杨水平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
四、查封杨水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XXX(产权证:渝(2019)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间交杨水平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
五、查封杨水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XXX的房屋(产权证:渝(2017)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间交杨水平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
六、查封杨水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XXX的房屋(产权证:渝(2017)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间交杨水平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
七、查封邹**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XXX的房屋(产权证:渝(2018)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间交邹**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
八、查封***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XXX的房屋(产权证:渝(2016)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间交***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