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民初1793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昆林,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666号附1号14号楼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78812404J。
法定代表人:杨水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 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珍珍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