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执保381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昆仑,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附****楼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78812404J。
法定代表人:杨水平,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渝0236执保419号、执保419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房产,并对已冻结的存款85069.72元提存到法院账户。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杨水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的房屋(产权证:渝(20**)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杨水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的房屋(产权证:渝(20**)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X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杨水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的房屋(产权证:渝(20**)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查封。
四、解除对杨水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的房屋(产权证:渝(20**)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的查封。
五、解除对杨水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的房屋(产权证:渝(20**)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XXXX号)的查封。
六、解除对杨水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的房屋(产权证:渝(20**)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的查封。
七、解除对邹方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的房屋(产权证:渝(20**)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X号)的查封。
八、解除对李美凤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的房屋(产权证:渝(20**)奉节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XX号)的查封。
九、退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提存至奉节县人民法院账户的被申请人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85609.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龙 辉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