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6财保215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昆仑,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附****楼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78812404J。
法定代表人:杨水平,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渝0236执保419号、执保419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重庆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房产,并对已冻结的存款85069.72元提存到法院账户。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龙 辉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