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扬中弘浩机电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06号
申请人:扬中**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31100305U,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科技新城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朱颂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恒华,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重庆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6194602P,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
法定代表人:姚鹏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扬中**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80000元,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险金额为8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丽容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