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646号
原告:重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镇兰花小区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DPB3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朝彬,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9号67栋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619460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重庆***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朝彬、被告重庆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3483.50元,由原告重庆***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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