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795号
原告: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锡彬,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海,青岛西海岸王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守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该公司职工。
原告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后,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3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37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成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葛磊
书记员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