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8901X8。
法定代表人:王锡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
法定代表人:袁书丛,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011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4733.3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对外投资、无保险信息、无证券信息、无社保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三宗。向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居民委员会尚有1024733.33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履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华华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陈安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尚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