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6294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苗长水,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
被告:青岛人利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与被告苗长水、***、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人利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向本院足额预交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