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3384号
原告:青岛三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洋河镇河西郭。
法定代表人:王振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锡彬,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三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三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