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8901X8。
法定代表人:王锡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510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51260R。
法定代表人:迟进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3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213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