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755号
申请人: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驻地;电话: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8901X8。
法定代表人王锡彬,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波,***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全,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8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全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3000元及利息。另外,被执行人**全在本院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另案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执75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