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民生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与某某、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终4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民生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07884983X5。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南桥人家花园**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091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上诉人重庆市民生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民生微企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14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向民生微企中心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前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民生微企中心收到前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民生小微企业服务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颜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