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595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朵朵园林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西路36号师大园34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8903792B。
法定代表人:曾晓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南桥人家花园12号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0917X。
法定代表人:任炳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炳雄,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朵朵园林维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任炳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渝0109民初6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朵朵园林维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2895824元;违约金2027076.8元(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货款为止,暂计至2021年8月17日);案件受理费1498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等。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2021年8月20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30元,此款扣除执行费51829元后,无剩余案款。2021年9月26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路XX号X幢X-X、重庆市江北区XX路XX号X幢X单元XX-X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任炳雄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号XX-X房屋,其中重庆市江北区XX路XX号X幢X-X、重庆市江北区XX号XX-X房屋已设立抵押权登记,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9月26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XXXXXX的机动车,2021年10月11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XXXXXX、渝XXXXXX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为2年。除此之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任炳雄、***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59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安燕
审判员陈琼
审判员黄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熊渝
书记员王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