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朵朵园林维护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财保93号
申请人:重庆市朵朵园林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西路36号师大园34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8903792B。
法定代表人:曾晓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南桥人家花园12号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0917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朵朵园林维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渝0109执保6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渝0109民初6744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人重庆市朵朵园林维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提交的续行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2020)渝0109执保302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5月26日继续冻结了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的以上银行存款。2021年5月24日因冻结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重庆市朵朵园林维护有限公司向本院再次申请续行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的以上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朵朵园林维护有限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朵朵园林维护有限公司的再次续行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丹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邹巧莉
书 记 员 包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