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2263号
原告:***,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27343U。
法定代表人:**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街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813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南桥人家花园**11-2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0917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品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附12-3-3-/4-1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121182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誉晟润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城天街**名义层第**L308-2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KM3M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叙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东路****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96260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天村**代码91500107622011580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品涧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叙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誉晟润鑫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于甲方(***、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品涧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叙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重庆誉晟润鑫商贸有限公司)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中院”)委托司法拍卖重庆巴山仪器厂保障性住宅工程暨汽车后市场商贸中心项目(又称***项目)1、2、3、8栋裙楼(商业)、8A、8B栋(派出所幢号:***199号6、5、4、8幢(商业)、8、7幢)相关房屋产权(成交时间: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5月17日)价款优先受偿方。甲方的***、乙方对五中院就前述拍卖价款作出的(2018)渝05执938号《受偿方案》不服,分别提起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为减少诉累,加快前述拍卖价款的分配,就乙方依前述《受偿方案》受偿比例较低和甲方各方未全额受偿等相关问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条款:一、鉴于前述《受偿方案》项下乙方受偿比例较低,甲方各方同意向乙方共让渡234.5万元分配款,具体让渡金额为***50万元、**12.5万元、重庆叙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万元、重庆品涧科技有限公司33.5万元、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44.6万元、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36.2万元,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55.7万元。甲方让渡后,本次乙方应获得拍卖价款分配234.5万元。为加快分配进程,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不要求五中院执行局另行制定受偿方案,甲方按上述各自的让渡金额向五中院出具《委托付款书》,由五中院按照各方出具的《委托付款书》直接从(2018)渝05执938号《受偿方案》分配的案款中将各自让渡款支付给乙方的方式进行分配。甲方各方的委托付款为不可撤销行为。二、乙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1000万元债权在拍卖绅帝公司在重庆巴山仪器厂保障性住宅工程暨汽车后市场商贸中心项目(又称***项目)1、2、3、8栋裙楼(商业)、8A、8B栋(派出所对应幢号:***199号6、5、4、8幢(商业)、8、7幢)配套车位的执行分配中,收到车位的执行款项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向甲方各方归还总计234.5万元的让渡款,若收取的执行款不足1000万元,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占1000万元的比例向甲方归还让渡款,甲方各方按照各自让渡比例收取。三、若乙方将重庆巴山仪器厂保障性住宅工程暨汽车后市场商贸中心项目(又称***项目)1、2、3、8栋裙楼(商业)、8A、8B栋(派出所对应幢号:***199号6、5、4、8幢(商业)、8、7幢)配套车位享有优先权的1000万元债权向第三方转让,应书面通知甲方各方并征得甲方同意,该第三方应在收到后续的重庆巴山仪器厂保障性住宅工程暨汽车后市场商贸中心项目(又称***项目)1、2、3、8栋裙楼(商业)、8A、8B栋(派出所对应幢号:***199号6、5、4、8幢(商业)、8、7幢)配套车位拍卖实际执行款项后(最高不超过234.5万元)三日内,以甲方各方根据本《和解协议》向乙方让渡金额比例向甲方各方支付。四、若乙方或经甲方同意转让后受让债权的第三方对后续执行拍卖重庆巴山仪器厂保障性住宅工程暨汽车后市场商贸中心项目(又称***项目)1、2、3、8栋裙楼(商业)、8A、8B栋(派出所对应幢号:***199号6、5、4、8幢(商业)、8、7幢)配套车位的执行案款分配中享有优先权的1000万元债权未实现的,甲方各方同意不要求乙方或经甲方同意转让后受让债权的第三方偿还前述让渡的款项。五、若乙方在重庆巴山仪器厂保障性住宅工程暨汽车后市场商贸中心项目(又称***项目)绅帝公司剩余商业、写字楼及附属设施实现的债权超过51921301.73元(61921301.73元-10000000元),超出部分的金额由乙方按照超出部分的金额/11888591.81×100%的比例向甲方归还让渡款,甲方各自按照本协议项下的让渡比例来收取乙方归还的款项。六、乙方累计需返还的价款以甲方让渡款234.5万元为上限。七、各方在重庆巴山仪器厂保障性住宅工程暨汽车后市场商贸中心项目(又称***项目)施工范围内未受偿的工程款由法院依法处理。八、本协议壹式壹拾壹份,由各方签字或**生效。各方当事人各持壹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存档叁份。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十、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与甲方的***就已提起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分别向五中院撤诉。
基于上述和解协议的约定,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621.61元,减半收取计194310.81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