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执710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枫木乡石鱼村。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三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证券、车管、房屋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数个,均已被我院轮候冻结,且金额较小,暂时不作划拨处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及巡洋舰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失信人惩戒、限制消费,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153705元,损失费64182元,案件受理费2113元,尚未负担本案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7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贵 刚 审判员 汤 跃 庆 审判员 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邵 文 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