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畅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畅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7462号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云岭盛世佳园17号楼1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本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维、袁莺殷,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畅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西段津华苑A2幢1-10-3号。
法定代表人:曹宇。
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畅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畅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16元,减半收取24,358元由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其余24,358元退还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建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