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畅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畅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440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正香,云南泰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畅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西段津华苑A2幢1-10-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65567899326。
法定代表人:曹宇,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畅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伍晶晶
书 记 员  崔思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