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畅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畅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5民初2108号
原告:重庆畅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西段津华苑A2幢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567899326。
法定代表人:曹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堂举,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曹辉洪,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畅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曹辉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畅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畅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畅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重庆畅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翠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