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1515号
原告:***洋百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北山金属库内。
法定代表人:徐会娟,经理。
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义,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洋百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洋百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35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仕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