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岳洋百汇商贸有限公司与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1515号

原告:***洋百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北山金属库内。

法定代表人:徐会娟,经理。

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义,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洋百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洋百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35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仕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