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03民初2740号
原告: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红石砬地址家园第3幢1层103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3297911352。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106578097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6.00元,减半收取计3063.00元,由原告河北太行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