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02民初3907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7月23日出生,农民,住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站西街2号院12号楼。
法定代表人:晋柏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甜,女,汉族,1995年1月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北京京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火车站对面承市之光C3座2层办公。
法定代表人:卞东风,职务:总经理。
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