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下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健,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罗瑞峰,经理。
上诉人***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上诉人***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赤博
审判员 李海燕
审判员 应春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包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