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民初3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承德江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建设大厦1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长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强,河北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下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峰。
原告承德江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冀0823民初315号民事裁定,冻结***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200000.00元。承德江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本院解除对***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承德江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天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