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1诉前调书474号
原告:***达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村晨阳国际广场金座、银座第一幢5层B5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下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达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达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50元,由原告***达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